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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某公司与云阳李某签订了一份社会保险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公司以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李某150元作为社保补贴,李某自愿放弃买社保。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对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认定李某、公司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按30%和70%承担为宜。
在李某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因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补缴,公司应当按照李某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李某损失,李某已领社保补贴应当扣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不缴社保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无论该约定是否出于李某自愿,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定义务,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明知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仍与李某约定以社保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明显存在过错。
公司以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了与姜伯约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因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得李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该损失公司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