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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满,房屋被拆迁的损失赔偿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19-12-11 12:12:33

租期未满,房屋被拆迁的损失赔偿
  承租人邓某与出租人钱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租期3年。经营不到一年。政府对该门面进行拆除,钱某与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项目包括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等,钱某领取了补偿款项。
邓某起诉,要求钱某返还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等共计40万元。邓某不同意并且原告还拖欠租金。
              律师分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有权就相关损失获得拆迁补偿,拆迁单位与出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也往往将承租人的补偿款列入其中。如果租赁关系存续,承租人就有权获得该补偿款;但是,如果出租人在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已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的,承租人的相关利益就排除在外了。
            法院判决
对属于承租人的设备搬迁、搬家费、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出租人钱某应将该部分的补偿款转支付给承租人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