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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损失赔偿纠纷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19-12-11 12:20:01

                              装修损失赔偿纠纷
何某向法院起诉称,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初,张某就承诺可以帮助他办理营业执照,所以他才租下商铺并投入30余万元进行了装修,但至今政府不办执照不准营业。因无法经营,何某损失惨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租金7万余元并要求张某赔偿其装修损失30万元。张某称,何某自签订合同后未按照要求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材料,未能办理营业执照与他无关。未能办理营业执照与他无关。装修损失自行承担。在审理过程中,经评估,涉诉商铺的装修的现价值为26万余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何某无法以诉争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被政府责令停业,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知晓商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但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何某也有义务对商铺进行全面考察,并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再投入资金装修。所以,双方对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都存在过错,但何某的过错更大。装修是对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通常而言,装修行为会使租赁物增值。合同解除后,承租人需要将商铺返还给出租人,如果无法拆除的装修对出租人有使用价值的,那么出租人就获得了额外利益,而该部分利益应为承租人所有,所以出租人应将装修的可利用价值返还给出租人,即通过折价赔偿的方式弥补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的装修损失获偿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出租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根据双方约定的用途决定需要进行装修的,即使合同中未约定装修事项,但按照交易习惯和客观实际,就应当允许承租人进行装修,否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认定为善意装修。对于善意装修,因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张某向何某赔偿装饰装修损失共计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