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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辩护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3日2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在车内睡觉,睡醒后于第二日8时左右驾车,直至9时在万州区经开区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
在现场,民警对邓某某进行测试,其酒精测试结果为177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邓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毫克/100毫升,认定邓某某达到了醉酒的标准。
检察机关依法对邓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邓某某委托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其辩护律师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危害到公共安全,可否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认为:邓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车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护律师认为:邓某某虽然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应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一、主观上,邓某某不属于酒后立即驾车,而是休息五个小时后觉得自己能够控制车辆才驾车,主观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意较小。
根据邓某某的供述,其是在2017年7月13日晚上跟几个朋友吃饭喝酒,到凌晨2点左右离开,意识到自己此时不能驾车,便在车上睡觉直到早上7点方醒。可见,邓某某当时驾车时,并不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而是误以为自己经过5小时睡觉休息后已经酒醒,且相信自己能够控制车辆才驾车的,其主观犯意不明显,主观恶性较小。
二、邓某某醉驾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关于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之“危险驾驶罪”第(3)项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在喝了五瓶啤酒后,马上在车上睡觉休息。因此,辩护律师认为邓某某的醉驾行为应属于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邓某某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坦白交代,认罪悔罪。
综上,在构罪上,辩护律师认为虽然邓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从主客观来看,邓某某自己并未意识到自己属于醉酒驾驶,犯罪情节轻微。在主观上,被告人邓某某不属于酒后立即驾车,而是休息五小时后觉得自己能够控制车辆才驾车,主观恶意较小;在客观上,被告人邓某某的醉驾行为并未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在情节上,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本案中有免于处罚情节:第一;在本案中醉驾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第二,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属于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