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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欺诈行为还是表见代理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12-07 10:47:04

是欺诈行为还是表见代理

                     案   

原告某信用社于2003年1月21日向被告余某发放了贷款证和贷款4000元。2004年3月17余小某持被告余某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偿还了该笔借款4000元;同时余小某利用以此持有被告的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于2005年1月2日以被告余某的名义向某信用社贷款款5000元,期满后未返还。

本案中被告余某将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交余小某偿还了前期借款属授权委托行为。但对余小某以持有被告余某的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并以被告余某名义借款5000元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小某凭别人的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假冒别名义骗取了借款属欺诈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余小某的贷款行为,被告余某虽不知情,但原告信用社属善意且无过错并且从表面足以相信余小某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分析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表见代理成立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订立合同有效,相对人无权撤销,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后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权;2、本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余小某持被告余某的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并以被告余某的名义借款,让原告从表面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同时原告行为出于善意且无过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此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并非欺诈行为而应构成表见代理,被告余某应向原告某信用社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余小某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