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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债32万元,丈夫无责还款
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邓某和丈夫王某长期在万州做服装生意。邓某与何女士系朋友关系,便以做服装生意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何女士借款。2017年7月1日,何女士转款30万元至邓某的银行账户,邓某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经双方结算,邓某至2020年5月1日止仍拖欠利息2万元,本息共欠32万元。
何女士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邓某及其丈夫王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2万元。何女士提出,以上借款系邓某、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在收到法院诉讼传票的那一刻,王某才得知妻子借款一事。王某称,他们夫妻二人在做服装生意是事实,但他之前对于这笔借款并不知情.据此,王某向法院提出,自己不该承担这笔债务,这笔借款只能认定为邓某的个人债务,
丈夫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条或者有共同对外借款的意思表示的其他证据证明。本案中,何女士向法院提供的邓某出具的借条,借款人处仅有被告邓某的签字,其丈夫王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王某辩称对该借款直到本案起诉后才知晓,也未予以追认,故二被告并没有共同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案涉借款系由被告邓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的借款。
其次,何女士主张邓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服装生意,二被告对该借款用途予以了否认。作为债权人的何女士负有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服装生意的举证责任,而何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
法院认为,何女士主张案涉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无事实依据,对其要求邓某的丈夫王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法院认定何女士与邓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何女士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邓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