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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虚假介绍赔偿购房者
案情
2020年3月4日,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告知文某有一房源信息:“一套房,有赠送面积,总计138平方米,四室三厅,总计130万”。
付某在多次看房及查阅产权证后与卖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130万元购买了证载面积为90.88㎡的案涉房屋。并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7800元。
房屋交付后,文某从其他业主得知没有赠送面积的说法,更没有实得138平方米的情况,也就是说实际上花费了130万元购买了一套面积90.88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米的价格近一万四,远远超出该地段房屋的市场价。得知这一情况,2020年8月23日文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27800元并支付赔偿金230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文某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实测鉴定。经评估鉴定,案涉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为92.88平方米。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屋买卖的居间方,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但是其在了解卖方房屋情况并掌握产权登记状态的同时,在未有任何专业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向原告付某宣传涉案房屋有138平方米,在双方的通话记录内又承诺涉案房屋“肯定有120平方米”,导致原告付某基于其居间行为的宣传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案涉房屋最终经鉴定中心出具的测绘报告载明实际建筑面积仅为92.88平方米,故被告在居间撮合交易的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情况及夸大宣传的情形,最终导致付某购买的房屋实际面积与之前宣传面积并不一致,其应向付某退还中介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付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在接到居间方信息后也多次到实地查看了房屋情况并签订合同,付某自身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并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在考虑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及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退还原告中介费278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