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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费不能直接给投保车主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9日10时许,汪某驾驶货车与叶某的小轿车相碰撞,致叶某的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叶某将小轿车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 13510元,汪某支付了3000 元维修费,剩余维修费未支付。汪某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财产险赔偿限额为 3000 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向汪某支付人身及车损保险金共计32400元,其中包括叶某鹏的车损赔偿3000元。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代步费共计36680元。
律师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交强险是在机动车事故领域设置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既可以避免责任人无钱支付的风险,又可以使受害人及时、便捷地获得救济。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汪某与叶某就车损赔偿未达成协议且未全额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直接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3000元支付给被保险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叶某的合法权益,应当继续对受害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对本案判决
一、被告汪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叶某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共计865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叶某车损3000元;三、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