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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违约不承担责任
案 情
刘某与汪某于2021年2月10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汪某从向某处承包的3.2亩土地转租刘某耕种,合同期限两年,承包费为4.6万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但是在2021年3月1日,向某反悔收回该耕地。于是三方在2021年3月8日签订三方《协议书》,表示让汪某在2021年3月末左右赔偿刘某损失。之后,刘某向汪某、向某索要赔偿款未果后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本案被告汪某与原告刘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尚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第三方向某收回承包地,导致刘某与汪某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但向某并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无需赔偿于某。汪某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刘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