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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中包括几笔不同欠款的返还责任不同
案情介绍
两被告王某、文某多次向原告邓某批发购买服装。两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王某多次出具欠条,两被告现已离婚,离婚后最后的欠条也由王某出具。目前尚欠付货款638016元。原告主张案涉货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自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被告文某参与对账、曾到原告处拿货,但被告文某辩称其从未去原告店铺拿货。原告拟证明即使离婚后,两被告仍旧共同居住,保持密切经济往来,提交了转账记录等,被告文某辩称因两人有共同的孩子,故两人之间的行为很正
律师对本案法律问题分析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和提交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拟证事实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王某婚后主要从事服装买卖以及两被告的协议将家庭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文某所有,故文某实际取得了经营收益,应当认定两被告共同经营,案涉婚姻存续期间欠付货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婚前已与原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持续到两被告离婚后,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欠款系婚内所欠货款,故对离婚后由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中的债务不宜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本案判决
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邓某货款521566元;被告王某、文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邓某货款116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