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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完合同义务,请求支付合同款的管辖法院
案情介绍
2022年位于湖北某地的A公司与位于四川某地的B软件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B公司已经完成的软件开发、部署、安装、调试和培训等工作。但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合同款项。B公司向四川某地中级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向B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00元。
被告A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就合同履行地而言,涉案软件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B公司需履行软件开发、调试、安装、维修和培训等义务,这些义务履行地为河南省某市,因此,四川某地中级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A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对本案的法律问题分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来确定。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B公司在本案中诉请A公司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开发软件的合同款,故可以以此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B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某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A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B公司起诉的四川某中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决驳回A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