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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塔吊的违法行为与合同违约行为
案情介绍
A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出租包括升降平台、塔吊等设备。A公司与一家B施工单位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一份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2年,如果B施工单位提前要求解除合同、拆除塔吊,A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拖欠租赁费为由拒绝拆除塔吊,否则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要赔偿。2020年9月21号B给A通知解除合同,9月26日B找人自行拆除了塔吊,没有告诉A。A于9月28日提出拆除塔吊申请,9月29号B聘请的监理在申请上签字、盖章同意,这个申请提交给施工地当地质检站。A公司找B单位要求支付拖欠的租赁费30万元,B以拖延拆除塔吊造成他们损失为由不给清租金欠款。
对本案的法律问题分析
塔吊属于特种设备,国家有特别规定,依据《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还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B 找人拆除塔吊是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
B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塔吊租金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