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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保险理赔遭拒付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3日小秦的丈夫为小秦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合同列明了包括恶性肿瘤等承保的重大疾病。2022年4月1日,小秦经被诊断为子宫癌。2021年5月16日,小秦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导致小秦非常愤怒。小秦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律问题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要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要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并造成法律规定“可以救济的精神损害”,且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仅造成轻微精神损害的,例如一般的精神不快、惊吓、愤怒等情绪并不足以成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秦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小秦申请保险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付,保险公司并没有侵害小秦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并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仅是让小吴愤怒,因此小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于法无据,小秦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在成立侵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场合,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侵害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民法典》第990条第一款、第1183条第一款,《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
2.侵害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
3.侵害一般人格权(《民法典》第990条第二款);
4.侵害亲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5.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94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6.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85条);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
8.侵害近亲属权。侵害生命权时,不仅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还同时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近亲属权,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民法典》第1181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9.以特定方式侵害配偶权。配偶一方以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加害行为侵害对方的配偶权,对方无过错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
10.因无效婚烟或可撤销婚姻致使人格权益或身份权益遭受侵害,即《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规定:“婚烟无效或者被撒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