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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的工伤保护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2-05 22:36:44

 公司被注销,劳动者受到工伤,其权利得到保护

  案件介绍

罗已经被确认工伤等级为十级。在职期间,因A公司未给小缴纳工伤保险,小多次向A公司索要赔偿未果,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在仲裁审理过程中,A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劳动仲裁委以A公司已注销,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为由,决定驳回小的仲裁申请。小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股东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案件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案中,小的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事实发生于A公司注销之前,属于公司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A公司注销时的清算组成员应当通知小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债权申报,如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小未能申报债权而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故小可以起诉A公司股东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A公司已注销,由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承担A公司对小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