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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他人自己损害的补偿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2-06 10:37:33

救助他人自己受到损害的补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2日晚,林某与袁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林某跳入长江,袁某跳江施救。林某获救,袁某林不幸溺亡。后袁某的父母以林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赔偿因袁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款600000元。

案件法律分析

本案中,林某系因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主动跳水,本案没有侵权人。袁某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林某而不幸溺亡,属于见义勇为。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林某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因见义勇为的袁某的死亡给与适当补偿。
                        裁判结果

遂综合考虑袁某的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损情况等,判令林某补偿原告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