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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继子女继承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2-07 15:54:14

  共同生活的继子女继承

  案情介绍 

2007年,成某某与孙某再婚登记,当时孙某的儿子涂某34岁。成某某的儿子叫成小某。2021年8月4日,成某某死亡,单位发给抚恤金170000元。成某某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涂某共同生活。涂某对成某某履行了赡养义务。成小某主张在成某某与孙某再婚登记时涂某已经成年,成某某与涂某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涂某不具有成某某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资格。

 法律分析 

本案中,成某某与孙某再婚登记时,涂某虽已成年,但三人共同居住生活长达十余年,形成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更为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而且成某某孙某都有病,二人均需家人照顾,根据案件事实可以认定涂某对成某某履行了赡养义务。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应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判决结果

考虑到孙某年老患病且缺乏劳动能力,遂判决孙某享有成某某一次性死亡抚恤金50%的份额,涂某与成小某各享有25%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