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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保险金责任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2-13 11:35:48


 案情简介

某在该工地进行施工时不慎摔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工伤为十级。A公司和毛某都领导工伤认定书和工伤签订书。A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某就本次工伤的赔偿事宜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A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分两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共计15万元的赔偿,第一次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5万元;第二次在第一次支付50天后支付10万元。同日,B公司向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5万元。被要求签署了多张涉及自己和他人的虚假工资表。此后,A公司对余下的赔偿款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某希望代其追索余款,维护权益。

案件法律分析

毛某B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A公司企图通过对毛某设置陷阱达到合法拒赔工伤赔偿款的法律目的。由于某持有的《协议》无A公司签章,且A公司明确否认协议,故《协议》对A公司无法律效力,某不能依据协议起诉A公司支付余款;由于B公司支付给毛某5万元,既未备注款项用途,也未出具其是代A公司支付赔偿款的凭据,故B公司可以在需要时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5万元。由于毛某出具了虚假的工资表等,必要时,A、B公司可据此合法威胁毛某就范,使其放弃部分赔偿款。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为尽快实现自己期望的利益而配合公司做一些违法不实的行为,进而陷入公司设置的陷阱中对此,相信法治,信仰法律,遇事找法,及时咨询

毛某完全以工伤认定结论和工伤鉴定等级合法主张自己应得的权利,不要落入公司设置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