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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存款赔偿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2-13 11:37:07


 案情

陈某决定将所有积蓄15万存入银行。当陈某带着银行卡去取现可查询结果卡里余额只有10元。无奈之下,陈某报警求助。通过调查,陈某3年前,确实在该行存入过一笔15万的存款,当时经办的业务员是刘某刘某承认取走这笔钱,之后不久就从银行离职陈某现在找刘某索赔显然不现实,于是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可银行方面却认为,这是刘某的个人行为,和银行没有关系,并且刘某已经离职,于是拒绝赔偿。陈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

 案件法律分析

陈某作为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互负权利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责任。银行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刘某利用工作便利,将储户陈某的存款全部盗走,主观上属于故意,虽然刘某现在已经离职,但事发时是银行职员,银行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替代责任。

刘某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此罪有3档处理,数额较大的(1000-3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3-1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30-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刘某无钱退赃款,对量刑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