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摘详情

联系我们

电话:136 58215178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1157号三楼

善意无错,不需赔偿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2-13 15:26:40

善意无错,没有法律责任,不需要承担赔偿

                    案情

华某自费购置垃圾桶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大家使用。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2022年3月,涂某途经此处时,踩到垃圾桶边的垃圾而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涂某将华某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16万元。
                         案件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华某自费为小区添置垃圾桶在法律上并无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在同意张某莲放置垃圾桶后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某物业公司未及时有效清理、存在过错,致使垃圾溢出桶外,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涂某作为成年公民,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涂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的80%,共计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