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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温某与朱某登记结婚。2018年温某偷录朱某与某女的不当视频。温某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朱某出轨某女的视频证据。由于朱某否认,无奈之下温某被迫当庭向法庭举示了该视听资料盘。
案件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视听资料的取得方法不合法,故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若如此,对温某明显有失公平。鉴于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第一百零六条作了如下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意味着以一般性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是有可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并非被当然排除。
就本案而言,温某偷录视频是为了维护自己在先的配偶权,而非出于其他不正当的目的;而且,温某已善良地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朱某及某女的隐私,尚未达到严重侵犯此二人合法权益的程度,故温某偷录的视频不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而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