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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犯罪嫌疑人文某于2021年3月30曰凌晨2时许,将街边5个垃圾桶用打火机点燃烧毁。犯罪嫌疑人文某于2021年3月30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
案件法律分析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根据该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刑法的规定看,对于该罪的处罚不可谓不重,只要构成该罪,量刑起点即为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文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主要理由如下:1、文某并未意识到他的“点火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也就是在其主观上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点火”的动机就是出于“好耍”,完全没有“蓄意”作为。
2、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的具体罪名之一,即必须具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条件。但是在本案中,文某的点火行为发生在凌晨2点左右,夜深人静,街上行人极少,不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点火地点空旷,不会对建筑物造成影响。因此,文某的“点火”行为,尚达不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从损害后果看,文某的放火行为也确实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文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办案结果
向公安机关提出文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的意见,同时为文某申请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文某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确定的罪名不再是放火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向检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