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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成功,不予起诉
案情
刘某与向某系叔侄关系。刘某在帮向某看店期间偷货款9000余元。向某发现银行后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决定以盗窃罪对刘某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以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务,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一、刘某虽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吴某系初犯和特定条件下的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取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二、刘某到案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脏,并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 三、刘某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关系,且已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提交了《辩护意见书》认为,刘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动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并且积极退脏、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求检察机关对刘某不予起诉。
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依法对刘某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