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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并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需向出借人返还相应财产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被告邓某向刘借款,刘某用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刷卡的方式借款4万元给邓某。邓某向刘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40000元,加上刷信用卡手续费800元,共计40800元,双方约定于2022年9月归还”。约定期满后,邓某并未按约还款,刘某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信用卡是银行等商业机构依据特定主体的信用额度给予特定主体透支消费的凭证,不等同于储蓄卡与现金,亦不能在民间借贷中作为出借款项。信用卡内的消费额度并非持卡人个人所有财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信用卡套现或套现后再转借给他人。本案中信用卡套现后再出借给他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故在本案中原告刘某不能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被告,但是被告邓某占用原告的15800元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经法庭组织调解,被告邓某向原告刘某返还4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