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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8月6日,向先生与A房产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535000元,房款分2期支付,首付17万元……,买受人逾期180天仍未付清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买受人应按已付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房屋归出卖人所有。”同日,双方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如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已履行付款义务,且不存在违约行为,则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买受人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合同签订当日,向先生支付房屋首付款17万元,之后向先生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8月11日,向先生受到公司邮寄的催款函,要求向先生立即支付房款及相应违约金;8月29日,向先生收到公司邮寄的商品房合同解除函,通知向先生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先生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无理由退房协议的约定,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
1.《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
2.向先生主张无理由退房协议是格式条款,但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赋予买受人高于一般商品房合同关系中买受人的权利,加重房企自身的义务,虽然对无理由退房设置了限制条款,但并不具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未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更未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合法有效。
本案中,向先生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第二期购房款给付义务,其无权行使《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向先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向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