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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违法分包项目给个人承包的雇工工伤责任
案情
2020年10月,某公司将某工程的土建施工工程交由周某承包。王某系周某招用的员工,进入该施工项目工地工作,在工作中受伤。
2021年4月,王某向所在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5月,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王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为承担王某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王某受到事故伤害是工伤的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该行为明显违背国家关于建筑业从业资质管理的要求,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该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